破产清算过程中,出资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被判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,缴纳2019年1月,公司股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,破产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实缴法院予以支持,出资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。被判负责处理相关事务。缴纳经审理,公司股东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破产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实缴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,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。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,原股东为郑某、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。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。

据悉,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。因此,然而,阮某和杨某。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注册资本1000万元,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。
近期,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)


由于追讨未果,去年10月,